违禁出版物及其判定相关法律依据

(一)违禁出版物,是指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二)判定违禁出版物的法规依据及有关规定主要有:

1.《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署国新出发[2020]22号);

2.《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四条(2007年4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1号);

第四条 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六)宣扬邪教、迷信的;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一)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施行[1988]新出办字第1512号);

第二条: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它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它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其它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第三条: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一至七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第四条: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它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

5.《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1989]新出政字第1064号);

6.《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45年4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7.《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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